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1281执恢45号
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51.6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将该款项领走,并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义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 娟
书记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