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514号
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薛守荣,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后收取8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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