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

4009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400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8193041G,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869431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与东方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4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经双方协商确认,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318563.26元及***917618.14元共计7236181.4元,该款由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至2018年3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60万元,余款636181.4元于2018年4月月底前付清(付款方式为: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电汇)。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案涉合同无其他纠葛。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15元(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4月月底前直接给付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三、如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未履行部分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且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4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