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申1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北侧135号西安恒邦电气院内1层10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79744A。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社区第一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25625N。
法定代表人:文洪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少博、陕西中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中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