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恒源安防火门窗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宁0104执2519号
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安防火门窗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6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安防火门窗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7000元及利息88290元,违约金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5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源安防火门窗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