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欧德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8639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欧德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7月23日通知原告应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原告没有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预交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欧德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松霞
书记员  严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