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关村。
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2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6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61.4元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会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