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慧通建筑器材租赁站、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关村。

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2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6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61.4元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会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