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877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建材大市场二街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724KY60。
经营者:陈水员。
被告:***,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征桂,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纬一路南侧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319#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160235650F。
法定代表人:张绵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诉被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新龙防火吊顶装饰材料行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