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2民初4146号
原告: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长冈西大道睿智2号楼D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桃源丽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东侧锦泰商住小区5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绵山。
被告:钟小三,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住会昌县,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小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告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18元,原告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赣州豪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59元,剩余13659元由法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钟先银
人民陪审员  罗小连
人民陪审员  周宜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