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9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79711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正转,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执行××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温正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到位68415.4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9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