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91民初35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3元,由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瑞
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