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1576号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九华北路大桥绿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797116X(1-1)。
法定代表人:蔡华,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71191Q。
法定代表人:贺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杨河路40号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F6L93N。
法定代表人:王宜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政通东路1125号1栋2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1XU7M5H。
法定代表人:张世馨。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37065.8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37065.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的利息为454.52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3日,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向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37065.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号码210365109001220210323881208735),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3月22日,承兑人为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票面信息记载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3月23日。后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21年3月26日由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第三人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为诉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三人成都万浩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学影
人民陪审员  吴 全
人民陪审员  唐婷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 涛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