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24执1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盐中海成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9659725R(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860771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24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乌市聚成皮革有限公司的(2018)浙0424执1652号案件中,本院已执行到位相应的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浙0424执1652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122373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