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中海成套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中海成套装饰有限公司、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24执1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盐中海成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9659725R(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8607717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24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乌市聚成皮革有限公司的(2018)浙0424执1652号案件中,本院已执行到位相应的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浙0424执1652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122373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