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9962号
原告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龙城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设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圣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龙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被告中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被告江苏圣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高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中城建设公司与华泰龙城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中城建设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向华泰龙城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未付工程款金额问题,虽中城建设公司不认可周德飞等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但对于江苏圣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在案涉合同中签名未作出合理解释,又在庭审中认可袁军承接了部分工程,结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华泰龙城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本院予以采信。华泰龙城公司依据上述结算单主张未付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结算价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质量保修期从分包项目所述整体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华泰龙城公司要求中城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故本院在计算中城建设公司应向华泰龙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时将292 685元的质保金予以扣除。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华泰龙城公司要求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中城建设公司应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不持异议。对华泰龙城公司要求中城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华泰龙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中城建设公司就华泰龙城公司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中城建设公司(承包人)与华泰龙城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CBJDX12016-018),约定,鉴于北京泰禾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嘉华公司)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016a-1#办公商业楼等4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016a-1#办公商业楼等4项。承包范围:外挑檐、外墙、空调板保温采购、运输、施工、报验等,100厚(A级)玻璃棉保温综合单价为185元/平方米,30厚憎水膨珠保温砂浆综合单价为75元/平方米。签约合同价1 317
5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28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工期:49天。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孟凡超,对本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于长江,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工程回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单项工程施工完工30天后,付单项工程金额的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合同额的80%;双方办理结算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合同额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保修期起始时间:本分包项目所属整体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5年。
2016年8月1日,中城建设公司(承包人)与华泰龙城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H-ZB2016026),约定,鉴于泰禾嘉华公司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A座及A座地下)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A座及A座地下)。承包范围:外挑檐、外墙、空调板保温采购、运输、施工、报验等,30厚憎水保温砂浆综合含税单价75元/平方米,100厚(A级)玻璃棉保温综合含税单价为185元/平方米。签约合同价431 675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工期:124天。承包人项目经理卢茂,对本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于长江,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工程回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单项工程施工完工30天后,付单项工程金额的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合同额的80%;双方办理结算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合同额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保修期起始时间:本分包项目所属整体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5年。
2016年8月1日,中城建设公司(承包人)与华泰龙城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H-ZB2016027),约定,鉴于泰禾嘉华公司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B座、C座、D座、E座及其地下)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B座、C座、D座、E座及其地下)。承包范围:外挑檐、外墙、空调板保温采购、运输、施工、报验等,30厚憎水保温砂浆综合含税单价75元/平方米,100厚(A级)玻璃棉保温综合含税单价为185元/平方米。签约合同价1 793 7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工期:124天。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拔昌,对本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于长江,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工程回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单项工程施工完工30天后,付单项工程金额的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合同额的80%;双方办理结算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合同额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保修期起始时间:本分包项目所属整体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5年。
2016年8月1日,中城建设公司(承包人)与华泰龙城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H-ZB2016028),约定,鉴于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嘉信公司)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021a-1#办公商业楼02a-2#办公商业楼021a-C01地下车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021a-1#办公商业楼02a-2#办公商业楼021a-C01地下车库。承包范围:外挑檐、外墙、空调板保温采购、运输、施工、报验等,30厚憎水保温砂浆综合含税单价75元/平方米,100厚(A级)玻璃棉保温综合含税单价为185元/平方米。签约合同价839 5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工期:124天。承包人项目经理张志华,对本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于长江,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工程回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单项工程施工完工30天后,付单项工程金额的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合同额的80%;双方办理结算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合同额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保修期起始时间:本分包项目所属整体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5年。
2016年8月1日,中城建设公司(承包人)与华泰龙城公司(分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H-ZB2016029),约定,鉴于泰禾嘉信公司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021c-1#办公商业楼02c-2#办公商业楼021c-C01地下车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分包工程名称:021c-1#办公商业楼02c-2#办公商业楼021c-C01地下车库。承包范围:外挑檐、外墙、空调板保温采购、运输、施工、报验等,30厚憎水保温砂浆综合含税单价75元/平方米,100厚(A级)玻璃棉保温综合含税单价为185元/平方米。签约合同价928 75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工期:124天。承包人项目经理刘键,对本工程全过程全面管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于长江,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工程回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单项工程施工完工30天后,付单项工程金额的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合同额的80%;双方办理结算后12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合同额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维修费用后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保修期起始时间:本分包项目所属整体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5年。
袁军在上述5份合同中的承包人签章处签名。华泰龙城公司称袁军是中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公司是与袁军洽谈上述工程的。中城建设公司称袁军在合同中签字的身份是连带担保人,并不是委托代理人,但未提交证据。江苏圣通公司称袁军与中城建设公司有业务往来,袁军作为中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上述合同,并非代表江苏圣通公司签订合同。
华泰龙城公司主张编号为ZCBJDX12016-018、TH-ZB2016027、TH-ZB2016028、TH-ZB2016029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6年12月6日竣工验收,编号为TH-ZB2016026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7年6月8日竣工验收。华泰龙城公司提交工程量确认单及分项工程验收单,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中城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签字人员并非其公司人员,但认可编号为ZCBJDX12016-018、TH-ZB2016027、TH-ZB2016028、TH-ZB2016029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6年12月6日完工,编号为TH-ZB2016026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7年6月8日完工。江苏圣通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认可在上述证据中签字的周德飞系项目负责人。
华泰龙城公司称双方针对上述5份合同共签订结算单2份,并提交工程结算单加以证明。2017年6月8日的结算单载明的承包范围为20地块A座及A座地下-外墙保温,结算总价为637 683.95元。李伟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在结算单中签字。何生勇、周德飞、张旭、曹伟明分别在项目部预算员、执行经理、公司财务主管、公司经理处签字。2016年12月6日的结算单载明的承包范围为16/21A/21C/20地块及地下-外墙保温,结算总价为5 329 884.17元。另注明,在原结算总价上扣减113 868.12元。李伟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在结算单中签字。何生勇、周德飞、张旭、曹伟明分别在项目部预算员、执行经理、公司财务主管、公司经理处签字。中城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签字人员并非其公司人员。江苏圣通公司对结算单予以认可,称周德飞与袁军一起干活,是项目负责人,张旭和曹伟明均系江苏圣通公司人员,代表中城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部工作。中城建设公司认可袁军承接了部分工程。
华泰龙城公司与中城建设公司均认可,至2019年2月2日,中城建设公司已支付华泰龙城公司工程款共计4 900 000元,此后中城建设公司未再支付工程款。
一、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1 015元;
二、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661 015元工程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61 015元工程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337元,由北京华泰龙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7元(已交纳),由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 4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杨
书 记 员 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