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7432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004602元,并承担审案件受理费7242元及执行费12446元。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车辆的登记手续,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后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工程款线索,本院依法核实后确认该财产线索不属实。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其均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谈话中告知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腾工贸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