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183执6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6620169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183民初3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密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用31000元;二、驳回原告新密市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密市保安服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
二、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月23日、4月10日、4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2023年11月30日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到期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需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结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需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
三、2023年11月29日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2023年11月29日,经新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2023年12月1日,经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2024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坛国用(2010)第1××6号、坛国用(2010)第1××3号、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6号、015398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日期为2027年3月6日,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需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结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需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
五、2024年3月13对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26年3月12日到期,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需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结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需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如到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处置。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于2024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4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经执行流程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法院作为被执行人而终本的案件6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11243193.55元。
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
本案执行标的为3161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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