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5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盛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X629G5M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村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盛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10日作出的宝区**字(2022)第13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工资297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5元。2023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52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