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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安、常州市盛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5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甘泉县。 被执行人:常州市盛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X629G5M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村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盛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字(2022)第13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工资247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1元。2023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52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