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702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7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5612.00元,案件执行费43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
2、本院分别于2025年1月10日、1月26日、2月26日、3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5年1月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调查被执行人工商、不动产产权、公积金登记信息及税务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4、办理期间经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称被执行人在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前往核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
5、2025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请款、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5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制作电话笔录,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