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3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工业区振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惠州市森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竹仔园村一村3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 市森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佛仲字第2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13执128号,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粤13执128号执行裁定,裁定本院(2019)粤13执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森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LE××**红旗牌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支行6217××××4272账户内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c155fbbbcfcaaf8@wx.tenpay.com账号内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森宇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6327××××7073账户内存款;上述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外,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向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函,委托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财产调查。万宁市万城镇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4日退回上述委托文书。 本院执行人员于2023年6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惠州市森宇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财产调查,经向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竹仔园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房东了解,该公司已于2015年搬离,不清楚该公司情况。 五、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5日到本院进行约谈,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 六、已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森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3执恢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