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1427U。
法定代表人:**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以西綦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M12UH3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115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