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终9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有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杨卫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国卿
书 记 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