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7529号
原告:***,女,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永贵,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洪(系彭永贵之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乡穗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8120120J。
法定代表人:罗有成,职务不详。
被告:程昌芬,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昌福,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鸡公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19号明月香山(商业)1幢吊3-11号。
法定代表人:程昌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彭永贵、程昌芬、程昌福、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重庆鸡公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 蕾
人民陪审员  廖祖超
人民陪审员  邱德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扬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