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诉衡南县三塘镇金舵瓷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民初331号
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乡穗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江枫,该公司法务。
被告:衡南县三塘镇金舵瓷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衡祁东路星源花苑**栋*****号门面。
经营者:唐志军。
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南县三塘镇金舵瓷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芳
审 判 员  罗慕蓉
人民陪审员  旷仁秋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