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4执4399号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35237号、(2021)粤06民终122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842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