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乡穗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有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724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清偿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货款303395.73元、诉讼费2925元,合计306320.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451元。由于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03395.7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部分303395.7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卢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