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8447号
原告: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了裁定。原告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元,由原告江苏艾斯奇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