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民初742号
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
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宝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