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怡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华怡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民初4192号
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萍,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案合同载明的工程为钟山高尔夫酒店内装(修)工程,此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涉案工程地点在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X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周 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