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怡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起诉人南京华怡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南京金胡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7204号
起诉人南京华怡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28776993,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西路16号。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起诉人华怡公司以南京金胡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胡杨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华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胡杨公司支付货款875184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与被告金胡杨公司多次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不锈钢。2017年1月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25184元,后被告只支付35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华怡公司与被告金胡杨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怡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林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