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2758号之二
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京大道37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78717539。
法定代表人:黄丽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皇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0492A。
法定代表人: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68元,减半收取计11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34元,由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