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3601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京大道370号1幢。
法定代表人:黄丽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2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昌明,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英,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5月6日,反诉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20年5月7日,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财产保全费1553元,合计3753元,由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80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审 判 员  周勇强
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