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2362号之一
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财产保全费1123元,合计2479元,由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睿智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