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2929号之一
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保全费1406元,合计3327元,由原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海宁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