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8执9***号
申请人唐河卓越变速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唐河卓越变速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8民初2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5月31前向唐河卓越变速箱有限公司出资2300万元。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唐河卓越变速箱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拆除腾退补偿款46222367元尚未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北京农商银行昌平支行七里渠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122.2367万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