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2851号
原告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工业园内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7元,由原告北京森雷普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