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安达防盗窨井盖厂与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安达防盗窨井盖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村金洼秦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091272XB(1-1)。
法定代表人:齐六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姚寅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安达防盗窨井盖厂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于2019年5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安达防盗窨井盖厂齐六五进行了约谈,其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安达防盗窨井盖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