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8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缪立富,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姚寅春,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姚寅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缪立富、姚寅春、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化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