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8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缪立富,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姚寅春,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姚寅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缪立富、姚寅春、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寅春的存款人民币80万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化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