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姚寅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60801563K。
法定代表人:陈灿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92678元,并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日止。如被告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工程款,原告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工程款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书生效后,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692678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和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号凤2015000156、凤2015000157、凤201500159、凤2015000161、凤2015000162、凤国用2014000069等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均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但余额较少;通过社会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