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姚寅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60801563K(1-1)。
法定代表人:陈灿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