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303执808号
**书申请执行***、姚寅春、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寅春、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姚寅春(身份证号:)、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8610-9;法定代表人:姚寅春,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