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67424184-7。
负责人:李文菲,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可菊,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缪立富,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淑梅,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请执行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许可菊、缪立富、袁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公尔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