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弘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蚌埠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67424184-7。
负责人:李文菲,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8610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可菊,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缪立富,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淑梅,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请执行蚌埠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许可菊、缪立富、袁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公尔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