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7583号
原告北京麦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2A。
法定代表人王梓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婷,女,1983年11月8日,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孙彦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麦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6月1日签署《美惠大厦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美惠大厦人防北区建筑面积360平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于被告居住,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月租金9360元,水电费单付。租赁期满后,双方签订临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继续按照原标准支付租金直至被告搬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之前一直支付租金,但是从2013年开始拖欠租金,2013年10月9日在未经交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搬离涉案房屋,经原告核算,被告现拖欠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的租金49608元、水费931.5元、电费1528.38元,因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费用,故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早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就已经搬离涉案房屋,且被告已经结清4月30日之前的所有费用,故被告现不拖欠原告任何费用,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被告签署《美惠大厦租赁契约》,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租于被告居住,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月租金9360元,水、电费由被告单付;同时约定被告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还手续,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时,被告应会同原告共同办理。
2011年12月30日,因原定租期届满而被告未能及时搬离涉案房屋,故原、被告签署了《临时使用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暂时使用涉案房屋直至找到新的员工宿舍,房屋租金仍为每月9360元,被告同意遵守原租赁契约所规定的内容。
2013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对应款项明细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水电费,原告开具的发票上显示付款单位为案外人北京栖岸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对此解释为被告承租涉案房屋后用作其承包的栖岸餐厅员工宿舍,故每次租金都是以北京栖岸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原告认可被告陈述。
庭审中,在被告何时搬离涉案房屋的时间点上双方陈述不一。被告称其早在2013年4月底就已经搬离,被告为此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王垒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搬运公司司机马震的收条各一份及证人马×的证言,用于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底搬离涉案房屋,另行租赁豆瓣胡同内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原告不认可被告证据的证明目的,并提供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记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13年9月份还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被告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材料上有被告员工负责人崔凤侠签字;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但认可其公司确有崔凤侠其人,称此人早就离职,离职时间不详。
另查,据原告制作的通知单显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被告应付租金49608元、水费931.5元、电费1528.38元。原、被告并未就被告交还房屋进行交接。
上述事实,有租赁契约,补偿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称其在2013年4月底即已搬离涉案房屋,另行租赁员工宿舍,但本院认为被告与案外人王垒另行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被告已经履行了针对原告的交房义务,结合原告庭审中所举之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无法采信;因被告所举之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履行了法定的交房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麦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四万九千六百零八元、水费九百三十一元五角、电费一千五百二十八元三角八分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