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024执异28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0日,异议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2021)川1024执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21)川1024执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即本案异议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冻结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4270999元,现第三人以到期债权已质押登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债权等为由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4日,发出(2021)川1024执13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人处有到期债权为由,要求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冻结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4270999元。2021年6月10日,异议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1)川1024执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2021年1月25日,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对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53430517元出质给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并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川1024执138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郭建伟
审判员 张 帅
书记员 詹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