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执异350号
本院受理的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构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变更强捷钢结构公司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8)渝0103民初9848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飞虹公司作为债权人,将其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强捷钢结构公司,且已通知债务人,并书面认可强捷钢结构公司已取得该债权,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因此,现强捷钢结构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飞虹公司与一建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渝仲字第1193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由于一建集团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飞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渝05执408号。执行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8)渝0103民初984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将(2016)渝仲字第1193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被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对第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于2020年9月25日全额转让给原告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2020年10月7日,飞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载明:“现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渝0103民初984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案款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1日,飞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确认强捷钢结构公司已取得前述债权。
变更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渝05执4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航
审判员 余 梅
审判员 蒋晓亮
书记员 陈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