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吴木商初字第0201号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赵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沈巷。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33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