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9409号
原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南路16号老街花鸟鱼虫市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冬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四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南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开元街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宏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燕,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南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