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南路16号老街花鸟鱼虫市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333159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龙城大街与马练营路交汇处黄陵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40105MEA592658A。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16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黄陵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8522.75元(本金76957.11元、利息503.64元、执行费1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