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86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华德中心广场C座2单元1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彬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上科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彬负担。
审判长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丽佳